劃重點:網上逃犯請求回國投案法考可能這樣考
來源:啟良教育 發布時間:2020-09-22 21:03:37
近日,一則“網上逃犯請求回國投案”的新聞登上了熱搜引發群眾廣泛討論。
這個讓人啼笑皆非的事件源于2019年5月,這名男子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被列為網上逃犯,但他提前坐飛機逃至柬埔寨。警方一直沒有放棄追捕,但男子抱著僥幸心理不肯回國,直至今年國外疫情爆發?!皣猬F在太亂了,大家都沒有辦法正常生活、工作,我整天都活在恐慌中,我要回國保命?!?黃某和親人商議后,主動請求回國投案自首。
從這則社會熱點新聞中,法考生們可以試著思考以下幾個問題并將涉及到的考點以案說法充分掌握!
一、我國對黃某涉及的這起刑事犯罪案件有管轄權嗎?
答案是我國刑法對其享有管轄權。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六條 【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黃某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所以我國可以根據屬地管轄原則享有管轄權。
假設黃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不發生在我國,黃某身為中國人,根據屬人管轄原則,我國仍享有這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我國刑法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雖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起點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是我國刑法第七條的屬人管轄條文中明文規定是“可以不予追究”而非“應該不予追究”。
二、黃某主動請求回國投案自首怎么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63條規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睋?,對于自首犯應分別不同的情況予以寬處罰。
1.犯罪分別自首,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處罰。但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從輕處罰。
2.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較輕的,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是否較輕,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加以綜合評判。對于屬于犯罪較輕者,究竟是輕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則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以確定。一般而言,首先要考慮罪行較輕的程度,其次要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如投案時間、投案動機、客觀條件、交代程度、有無立功表現等,全面分析,酌情處理。
事實證明,如處理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較切合實際,能夠取得較好的效果,對于犯有刑事犯罪的自首犯,應按前述成立自首的不同情況,分別在相應的范圍內予以從寬處罰。
三、黃某自首能減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通緝的犯罪嫌疑有自首表現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所以黃某的在主動投案自首后,應該向公安局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人民法院在量刑的時候,可以根據罪行責相適應原則對黃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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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黃某的行為也給正在潛逃的犯罪分子起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最后呼吁大家,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公民,引用最近火了的“法外狂徒張三”的名號,希望各位都堅守法律底線,別讓心中的“張三”失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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