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新“離婚冷靜期”?婚姻法考試小結
來源:啟良教育 發布時間:2020-09-22 20:44:29
法考民法科目中婚姻法的分值歷年來波動不大,今年新增夫妻離婚給雙方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遵循法考默認的出題規律——“新增必考”,夫妻離婚這個考點考生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全面掌握好,做到不在考場上失分。下文結合法考考點和司法實踐為法考生分析一下夫妻離婚。
一、離婚的條件
離婚分為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商離婚為夫妻雙方自愿自由協商離婚,訴訟離婚是一方不愿意離婚,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總結為:
二、“離婚冷靜期”分析
新增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實際是出現在協商離婚的情形中(即雙方自愿離婚)。草案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其實,訴訟離婚秉著“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理念,早就有了“離婚冷靜期”的實質做法。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第一次訴訟離婚中非常高概率判不離。第二次在起訴離婚,需要等到第一次判決書生效6個月之后?!睹袷略V訟法》第124條第七款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如果訴訟離婚,如果到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文書生效是真正離婚,此之前都算作“離婚冷靜期”的話,訴訟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少則3-6個月,長則達1年-1年半,比協商離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長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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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語
新增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從降低離婚率的角度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如果夫妻雙方都在氣頭上,容易感情用事、錯失一段好的姻緣,設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充分的給力夫妻雙方冷靜思考的機會。無論是協商離婚的“離婚冷靜期”還是訴訟離婚的民事程序效率,都告訴大家一個道理:婚姻是一場修行,且行且珍惜,不要把結婚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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